真實案例
遭受家暴 僅半年提告時限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
台灣的家庭暴力統計數量逐年增加,但許多受暴婦女並不清楚家暴的後續法律流程,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家防會指出,在遭受家暴時,最重要的是蒐集證據,同時留意如傷害罪等屬於告訴乃論罪的期限,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達重傷 加害人才被關
根據目前的刑法,如果家暴受害者為輕傷,如遭受打耳光、以拳重擊、拉頭髮、加害者將受害者猛力推撞牆壁,尚未到達刑法第10條的重傷程度,根據刑法第277條規定,施虐者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但家防會指出,實務上這類案件大都處有期徒刑4個月左右,得以易科罰金,原則上施虐者是不會被關。
如果施虐者將受害者傷害至重傷,也就是說其傷勢到達毀敗一眼或二眼之視能;或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或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或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或毀敗生殖機能,就構成重傷害罪。重傷害的刑度相當高,施虐者將被處以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施虐者如果以言語或肢體動作恐嚇受害者,將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施虐者將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不驗傷也要就診
受害者要對施虐者提出刑事告訴時,一定要提出證據,提供法官推定犯罪事實。家防會表示,一般受害人都常常顧念夫妻情份,不想提出告訴,導致沒有及時驗傷。但事實上,驗傷之後也未必一定要提出告訴,受害者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可以考慮。如果沒有立刻驗傷,等到傷勢好了就失去證據。另外,家防會也提醒受害人,如果不好意思去驗傷,至少要去醫院就診,留下就診記錄,將來萬一有訴訟發生時,還可以請法院調取醫院病歷。
家防會也表示,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提出告訴期限為6個月,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部分受害者或許是念在夫妻多年情份,有些則顧慮孩子或他人眼光而遲未提出告訴,等到想再提出告訴來找律師時,早已超過告訴期間,而無法提出告訴。
告訴乃論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均可撤回告訴,因此,如果施虐者與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受害者還是可以撤回告訴。至於重傷、恐嚇、殺人、妨害自由等罪則為公訴罪,並沒有告訴期間限制,將來也不得撤回告訴。
離家出走無刑事責任
如果受害者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已無法再忍受與對方繼續生活,一樣可以離家出走。目前在法律上包括「離家出走」、「警告逃妻」、「失蹤人口」並沒有任何刑事責任,受害人不會因此被抓去關,也不會被強抓回去履行同居義務。在法律上最嚴重的後果是對方可以因受害人不履行同居義務而提告離婚。由於離婚是多數受害人想要的結果,因此加防會表示,受暴婦女離家不需過分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