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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不知情小三約人夫 判不起訴

張姓女子指控,羅姓女子與她的蔡姓丈夫外遇,還發曖昧電子郵件給蔡男,約蔡男一起做春夢爽一下,控告羅姓女子通姦並求償60萬元,台北地院法官認定,羅女並不知蔡男是已婚身分,判羅女免賠,另羅女遭控通姦部分也已獲檢方不起訴。

張女指出,他於2010年間與蔡男結婚,而被告羅女在2008年就與夫認識,當時蔡男與羅女交往時,曾拿自己身分證給羅女看,證明自己是單身,後來蔡男與她結婚,應該會將已結婚的事告訴羅女,羅女應知男朋友蔡男已另娶妻,竟還與蔡男嘿咻,並傳電子郵件說:「孤單的床的味道已越來越淡」、「親愛的老公,我好想做春夢爽一下,你到我夢里」、「天真的想著、純純的愛著」,已涉通姦

羅女強調,自己真的不知道男朋友已婚,法官認定,現代男女交往,並不一定會時時刻刻看對方身份證,沒有證據顯示羅女知男友已婚,判她免賠;仍可上訴,案發後,張女已與夫離婚

清楚辨別,保障自身權益


在兩性關係開放的社會中,外遇通姦已經是時常發生的事,在沒有協助下抓姦,時常犯下一些容易觸犯法律的小毛病,建議您在蒐證時,一定要分辨好證物的源委和清楚確認對方是否已知另一半已婚,讓自己蒐集到的證物在法庭上受到認可,不要讓自己的小疏忽,變成對方可反駁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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