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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扶養費 可聲請改監護人

讀者新竹問: 我與前夫兩年前協議離婚,孩子共同監護。後來我藉機拿回孩子的監護權,並與前夫協議好對方每個月付五千元補貼孩子的生活費,當時是口頭協議但有手機簡訊紀錄。但從今年二月起,前夫以沒工作為由,不願繼續付錢,還換手機號碼,我能怎麼做呢?我是否能藉此要求前夫,若不願支付或間斷支付生活費就無條件同意讓女兒改母姓?

律師魏有村答:

依讀者描述,你們夫妻協議離婚時已約定小孩的監護權共同行使,若日後發現小孩的父親有不負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不利小孩情形,包括不負擔小孩扶養費、對小孩生活狀況疏於照顧,甚至另有同居人等不適合與小孩共同生活的情形,母親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由母親單獨行使監護權,並同時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應負擔小孩到二十歲成年前的扶養費。

至於扶養費金額,法院通常審酌小孩年齡、國人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以及父母雙方經濟能力等條件,確定父母各自應負擔比例。所以縱然小孩父親曾每月給付五千元扶養費的事實,法院決定扶養費時,不會以此為限。

可對財產強制執行

如果孩子父親不依法院裁定,如期給付扶養費時,母親也可聲請法院,對小孩父親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要他一次付清全部扶養費。

至於小孩姓氏的問題,應以姓氏是否對小孩是否會有不利影響來判斷,法院未必會同意小孩從母姓,父母親也不宜以小孩的姓氏,作為其他請求的交換條件。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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